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

抓姦找到老公內褲…罪證不足


何姓已婚男和李姓女子上汽車旅館,何妻報警抓姦,第一次找到丈夫留下的內褲,第二次等了半小時兩人才開門,怒告通姦罪。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起訴書指出,今年1月29日何妻得知丈夫和李女到苓雅區某汽車旅館,在員警陪同下前往查訪,結果兩人慌張走避,何男將內褲留在房間內。第二次何妻報警抓姦是今年4月11日,當天何男和李女到三民區某汽車旅館,何妻發現報警,結果丈夫和李女在房間內拖延了半小時才開門。


李女和何男都否認發生性行為,辯稱兩人只是到汽車旅館唱歌。檢方認為,已婚的何男和李女共赴汽車旅館,還共處一室,兩人關係很明顯是非比尋常,但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當下兩人有無發生性關係,難以用通姦罪定罪。


法界人士指出,在實務見解上,一般認為通姦罪的構成要件是以性器接合為前提,除了抓姦在床,或是扣查沾有體液的衛生紙團、保險套等直接證據,否則縱使發現男女同車進出旅館、脫光共浴或同床,通常都處分不起訴或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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