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8日 星期日

生活法務通/主動吐回挪用公款 刑責難免


網路服飾品牌「東京著衣」董事長鄭景太涉嫌以假交易方式掏空公司上億元,檢方上周裁定600萬元交保,全案將朝業務侵占或掏空方向偵辦。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易廷表示,依侵占罪而言,分為普通、業務及公務侵占,差別在於挪用物品為私人、公司或公務持有,該案觸犯的是業務侵占罪,依法得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此外,業務及公務侵占罪均屬公訴罪,即司法警察機關若得知有犯罪事實,得主動移送或偵辦,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無待被害人提起告訴。因侵占罪屬於即成犯,只要有挪用公款之行為,犯罪即成立,並不會因為之後主動將錢補回就免除刑責。


蔡易廷解釋,在本案中挪用公款者為董事長,公司負責人或企業財務長頂多只能保管公司資金或管理公司帳戶,但該董事長把公司的錢借給他人,該行為即是侵占,簡而言之已經妨害到公司對資金的所有法益,因此不管有沒有因為出借資金而讓公司產生營運上的困難,在該行為人做這個行為的當下,就已經構成犯罪。


蔡易廷解釋,若是公司負責人,把公司資金私下借給第三人之行為,確實損及公司權益或影響營運,還有可能觸犯刑法342條背信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公司負責人的定義不如一般人想像的狹隘,一般有權對外負責簽約、授權或交易等具法律效益行為者,如經理職級者就屬於該定義範圍內。


蔡易廷提醒,若是上市櫃公司則要特別小心觸犯證交法中的特別背信罪,為保護一般投資人,若公司負責人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未能為公司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甚至做出損害公司利益之交易行為,處罰會比刑法要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蔡易廷提醒,公帳、私帳若沒有分清楚,也有觸犯侵占罪之可能,如中小企業在剛創業之時,時常有私人與公司帳戶共用的情況出現。舉例來說,若因為營運上的需求,公司將公款匯入你的私人帳戶,在資金匯入帳戶的瞬間,在所有權歸屬上資金就是屬於你的,公司僅是寄放存款,在民法上即成立消費寄託,依照民法規定,受委託人並不須返還同筆資金,僅需返還相同金額。此時如帳戶所有人將這筆資金提出使用,僅涉及民事返還及賠償責任,尚不構成侵占罪。惟依實務見解認為,如匯入的資金已明確指定用途或使用目的,則員工提領這筆自己帳戶內之資金,仍可能構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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