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0日 星期二

問答/扣繳單位負擔稅款 視同給付房東租金


台南市楊先生問:房東要求以實收租金訂約,承租人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常有扣繳義務人因承租房屋時與房東約定每月租金係實收金額,或扣繳稅款由承租人負擔,導致扣繳義務人短扣稅款而受罰。該分局提出,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扣繳單位給付個人房東租金時,應自給付金額中扣取10%的稅款(如給付給非居住者則扣取20%)向公庫繳納,再將餘款交付給房東;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之扣繳稅款,視同給付租金故須以房東實收租金,加計其原應負擔之扣繳稅款為給付總額。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給付個人居住者乙君租金,約定乙君每月實收租金36,000元,即給付淨額36,000元相當於給付總額之90%,換算後給付總額為40,000元〔36,000元÷(1-10%)〕,應扣繳10%稅款為4,000元(40,000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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