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7日 星期三

勿以金融穩定換取海外發展


金管會積極鬆綁法規,協助我國金融業在亞洲地區擴大營業據點與業務,通稱為金融業打亞洲盃,其中有些措施我們給予支持,但有些仍在規劃中的措施,基於金融穩定,我們呼籲金管會必須三思。特別是不斷提高保險業跨業之併購,以及放寬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的計算方式,雖然金管會採專案核准,但在目前整體保險業資本並非充足的情況下,上述放寬措施易讓保險業追逐太高風險。


金管會日前開放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與海外分支機構,相互協助辦理企業戶與企業負責人的存款業務與授信業務所需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事宜。亦即,未來不必出國,就可在國內分行開海外戶頭,也可在海外開國內戶頭。此項措施有利於在海外布局的廣大台商,持續與我國銀行業進行業務往來,這是值得肯定的開放措施。


在增加金融機構在亞洲地區的併購能量方面,原本銀行法第74條規定,商業銀行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銀行實收資本額的40%,金管會預計修法放寬轉投資上限計算方式,從實收資本額改為淨值,由於淨值大於實收資本額,因此可以擴充銀行的併購能量。基於銀行業的轉投資額度,在計算資本適足性時,是要從合格資本直接扣除,此項開放措施是有利於資本較充裕的銀行,因此並未鼓勵其追逐較高風險,而讓實力堅強的業者有更大的業務空間。在證券商方面,原本證券商轉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淨值40%,為鼓勵證券業打亞洲盃,金管會今年上半年已放寬規定,證券商可以專案申請方式,讓海外併購不計入投資上限。由於證券商並未向大眾吸收存款或保費,因此資本在所有金融業是最充足的,上述開放措施有利於證券商透過併購擴展海外據點。


金管會鼓勵業者打亞洲盃的一連串開放措施,值得肯定,然而,對於保險業資本的持續寬容措施,則值得商榷。保險法已完成修正,增列保險業投資海外保險相關事業,經金管會核准的金額,可以不計入海外投資45%的限額。金管會也大幅放寬保險業投資海外保險相關事業的範圍,除了原先的國外保險公司、保經代公司外,新增國外銀行、證券、期貨、投信等。接著,金管會又放寬保險業投資控制性與從屬關係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國內保險相關事業和大陸參股投資的投資總額,經金管會同意後,可以超過淨值40%的限制。真正令人疑慮的是,金管會研擬調降保險業投資海外保險相關事業的風險係數,從現行59%至67%,降到27%至28%。


由於壽險業資本適足性(風險性資本比率, RBC)的算法,對於轉投資金額不需從合格資本扣除,本來就比銀行寬鬆,如今一旦又大幅調降風險係數,的確使得保險業在不用增資的情形下,增加巨額的併購能量,而且又允許保險業併購海外銀行、證券商,等同鼓勵保險業追逐更高風險。


雖然有人認為壽險業不像銀行會發生擠兌,而允許金控旗下保險業併購海外銀行,由於金控旗下有銀行,仍有經營專業,再加上以上的開放對象可限於目前風險性資本比率較高的壽險公司,因此應沒問題。但是當前我國壽險業最緊迫、也是最關鍵的任務就是增資,因為即使被點名可海外併購的大型保險公司,2013年的淨值仍僅占資產的3.6%左右,不僅低於壽險業的平均3.9%,而且遠低於銀行業的平均6.5%;更有甚者,這些壽險業在2000年之前發行的高預定利率保單,仍存在重大之利差損。


原本壽險業風險性資本比率是用來抵擋預期風險,但是大幅調降風險係數與跨業併購,則有可能無法抵擋預期風險;再加上脆弱的淨值,實無法抵擋金融環境的非預期波動。原本壽險業的資本應急須強化,但以上寬容措施,有如拿金融穩定換取海外發展,實在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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