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1日 星期日

銀行取同一關係人資料免經當事人同意


銀行為遵循銀行法有關同一關係人授信限額等規定,取得同一關係人基本資料,並處理、利用時,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可以免向當事人告名。


金管會表示,銀行為遵循銀行法第33條之3及「銀行法第33條之3授權規定事項辦法」所定授信限額的規定,而取得同一關係人的基本資料,並在同一關係人授信管理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這些同一關係人的授信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的情形,依法得免向當事人告知


而且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有關「法律明文規定」及「與公共利益有關」情形,非必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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