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8日 星期日

陸生納保修法 反映兩公約草率立法


上個星期立法院初審通過,將陸生納入健保。這個修法過程,涉及台灣獨步全球的《兩公約施行法》,值得詳加論述。


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條約文字使用「人人(everyone)」,而非「國民(national)」或者「公民(citizen)」,因此,只要是「人」,就有權享受社會保險。而且依照《經社文公約》第十九號一般性意見,締約國必須在「無歧視」的情況下,提供「人人」包括健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


《兩公約》倡議者屢屢引用《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所謂「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作為各項論述的法律理由。可是陸生開放來台,在野黨杯葛馬政府的親中政策,反對陸生納入健保,卻從來不見《兩公約》倡議者大聲疾呼,強力捍衛《經社文公約》第九條「人人」享受社會保險的人權價值。不是「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嗎?外籍學生可以參加健保,陸生不行,這不是赤裸裸的歧視嗎?難道陸生不是「人」,所以不得享有健保?《兩公約》倡議者對於不同的人權議題,選擇性的主張國內法的效力,不禁令人質疑標準何在?例如廢除死刑,《兩公約》倡議者強力主張「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且錯誤詮釋《公政公約》,忽視《第二任擇議定書》的條約明文;但對陸生納保,《兩公約》倡議者卻又始終保持沉默,隻字不提「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這種標準不一的態度,到底是法律正確?還是政治正確?


國際條約為了獲致最大公約數,取得多數締約國同意簽署,多以概括、籠統的文字表達,這些條約在本質上就難以做為具體訴訟的裁判依據。尤其台灣是二元論的法律體系,涉外條約須經國內立法程序,才能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當初加入WTO,立法院因此修改數以千計的經貿法令,不是嗎?如果早知如此,乾脆比照《兩公約施行法》的體例,直接規定:「WTO協定具有國內法的效力」,豈不省事?


然而立法院在人權團體的遊說下,捨棄正常的立法程序,逕以「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這種政策宣示的口號,推卸國會必須踐行的義務,令人不敢恭維。台灣雖因國際現實無法參與締結各項國際公約,但就算不是締約國,也可以一步一腳印的把各項人權公約經由立法程序成為國內法律,這有什麼困難?《兩公約》倡議者執著於人權保障「一步到位」的理想,卻不考慮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疑義,當然齟齬叢生,事倍功半。


試問:當現行法律與《兩公約》衝突時,何者優先適用?如果《兩公約》優先適用,那陸生納保何必修法?直接引用《經社文公約》第九條不就得了?如果必須修改法律,不就證明所謂「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只是政策宣示而已,仍須完成國內立法程序才有法律效力。


其實,法官對於《兩公約》適用的疑惑,並不是否定《兩公約》標舉的人權價值,然而國會盱衡政經因素之後所制定的法律,就是國民總意志的反應,法官忠實執行,難道不是值得表彰的價值?


比較務實的態度還是應把《兩公約》當成解釋國內法律的參考準則,較為妥適。至於選擇性的主張「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想用就喊得震天價響,不想用就束之高閣,那是政治,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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