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7日 星期四

新聞眼/見賭不查還去賭 違紀不違法?


刑事局前主祕許瑞山等官警被控圖利及包庇賭場獲判無罪,法院指檢方未積極舉證,難以定罪。但民眾恐怕很難接受身為人民保母的警察,發現賭場不查又參與賭博,竟然無罪的判決。


檢方起訴官警圖利包庇賭場的主要理由,是認為查緝賭場是警察主管或監督的事務,法院卻認定查賭非涉案官警的主管或監督事務,只能判無罪。不過,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利用職權圖利也構成犯罪,而且許瑞山、鄭富禎也可能涉及重利,檢方未就此一部分蒐證起訴,難以讓法官定罪。


許瑞山另外被控犯貪汙治罪條例中就來源可疑財產說明不實罪,法官卻認為,檢方並未依法舉證他藏在辦公室被查扣的現金是否為犯罪時及犯罪後三年內所增加,檢方也因此吞敗。


法院以嚴謹的證據法則審案,在認為證據不足情況下,依無罪推定原則下了無罪判決;但官警出資並出入賭場,只是違紀、沒有違法?民眾恐怕很難接受。


新北地檢署罕見重批新北地院的無罪判決悖離國民法律感情,雖說檢調人員不畏權勢、不顧情面偵辦不法值得喝采,但似乎證據的蒐集要更慎重、完備些,否則傷人自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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