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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
鼓勵企業合併以提升經營效率,財政部同意,企業因合併、分割取得消滅公司的不動產並出售,其持有不動產期間,可併計消滅公司持有該不動產的時間,總計超過二年以上者,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這項放寬規定不適用以收購或股權轉換型式的合併案件,財政部強調,由於非經由合併或分割的案件,多數不涉及不動產移轉登記,因此沒有併計前手取得不動產期間的疑慮。
同時,為避免企業藉放寬措施,假藉合併行為炒作不動產圖利,財政部也訂有防弊機制。財政部將要求國稅局,針對相關案件進行查稅,如經稽徵機關發現利用合併或分割目的,達成短期買賣不動產目的者,將援用實質課稅原則,取消其併計消滅公司持有期的適用,並補徵奢侈稅。
財政部昨(26)日發布最新解釋,同意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或分割而存續(既存)或新設公司,出售其自消滅或被分割公司承受並完成移轉登記的不動產,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消滅或被分割公司原取得該不動產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依據新規定,企業因合併或分割取得的不動產,出售時計算持有期間有無超過二年,應以自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即以存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其持有期間。
財政部表示,這是為鼓勵企業透過併購進行組織調整而成為實質同一經濟主體,藉以提升經營效能、改善企業體質及資源配置效率。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與乙公司進行合併,甲為存續公司,乙為消滅公司,合併基準日是2013年2月1日,合併後甲在同年3月1日移轉登記取得乙的不動產。
之後,甲基於提升經營效能考量,在2013年10月1日處分A及B等二筆自乙公司取得的不動產,乙原取得這二筆不動產的日期分別是,2008年2月1日及2012年11月1日。
依據最新規定計算,甲公司出售A不動產的持有期間超過二年,可免徵奢侈稅;但B不動產雖併計乙公司的持有期間,仍未滿二年,出售時仍應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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