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姓計程車司機拒絕員警取締,強行開車離去輾傷員警右腳。台灣高等法院依妨害公務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確定。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書,金姓計程車司機去年9月23日晚間在台北市士林夜市附近等候排班載客時,遭1名劉姓員警發現是違規停車,上前取締。
金男拒絕出示證件,逕自開車離去後,遭劉姓員警騎車追捕。劉姓員警下車想查明金男身分,但金男為規避取締,仍執意開車離去,不慎輾傷劉姓員警右腳。
金男於法院審理時表示,駕車離去是要對警察傲慢態度抗議,且他有把握不會撞到警員。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金男坦承停車處不得排班等候客人,且自承有多年開車經驗的他,應不會不知若當時駕車向前左移,極有可能撞及警員,因此依妨害公務罪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高院認為,劉姓員警傷勢輕微,且願不追究金男,因此給予金男緩刑3年,但為導正金男的偏差行為,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等,判他應提供5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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