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貪瀆案今天開辯論庭,檢察官劉志文在法庭論告時,依貪汙治罪條例,對李朝卿及其妻舅簡瑞祺二人各求刑三十年,褫奪公權十年。對南投縣政府前顧問陳國進求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縣府約雇人員石壁榮求刑六年,褫奪公權五年。
南投縣政府前建設處長曾仁隆、前工務處長黃榮德和縣府祕書張志誼、工務處技士李宗誠四人,配合檢調偵辦,坦承收受回扣,四名公務人員均求刑二年,緩刑五年,褫奪公權十年。
李朝卿當庭表示,檢察官都聽信曾仁隆和黃榮德等人的片面之詞,這些人都為了當汙點證人,把所有的責任都推到他身上。他說自己擔任議員、市長和南投縣長共二十年,每天兢兢業業地推動公務,當上縣長後,基於分層負責,工程發包都委由專業經手,他要法官明察,還他清白。
李朝卿在民國一百零二年涉風災工程收取回案疑案,被檢方起訴。起訴時檢方未求刑,法務部認為刑度應由法官決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