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導師費與特殊教育津貼列專業加給;私校積欠老師薪資,將對學校法人與董事會課責。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會議主席、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裁示,全案不須交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
教育部政務次長陳德華會後受訪表示,民國101年大法官會議有做過解釋,涉及公立學校老師的待遇必須以法律定之,過去都是用行政規則訂定,大法官會議解釋函要求必須在3年內完成改革方案,將教師待遇制度化。
他說,比較大的改變是把導師費與特殊教育津貼列入專業加給的一部分,這對擔任導師以及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人員有更多激勵作用。
對於私立學校部分,陳德華說,如果違反條例相關規定,有一些處罰規定,保障私立學校老師的權益,是這次立法比較大的改變。
他進一步說,如果私校違法,教育部可以課以相關罰鍰或行政處分,另外,對於校方積欠老師薪資,課以學校法人以及相關董事會責任,對老師的權益有更多保障。
職務加給部分,草案規定,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權益,草案規定,私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違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私校若積欠老師薪資,草案規定,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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