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在新北市開車遇警攔檢時,警員懷疑他酒後駕車,準備酒測時黃離開現場,事後收到「拒測」9萬元罰單。黃說當時是因內急才離開,並非拒測,返回時車已被拖走,不服舉發提告。法官認為警員取締時未完成告知拒測結果,違反程序,判決撤銷處分。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去年11月16日凌晨開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市區時,騎機車執勤的林姓警員看到他開車行進方向左右搖晃,將他攔下盤查。
林姓警員聞到黃男身上有酒味,研判他酒後駕車,告知要進行酒測,黃要求林讓他先喝水,共同執勤的另一名警員去買水時,黃男趁機跑步離開現場。員警在附近尋找未找到黃男,依法扣押黃的轎車並開單告發。
黃男表示,員警要求酒測時,因為內急才跑步離開找地方上廁所,之後有回到現場,但員警都已離開,他的車也不見了,事後收到拒測罰單,申訴不成才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法官檢視林姓警員取締過程的錄音譯文,發現林員並未向黃男告知拒絕酒測將被處罰9萬元,吊銷駕照及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照的規定,供黃男考量是否拒測,違反法律正當程序,逕予開單舉發不當,判決撤銷原處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