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我國連續爆發多件重大的食品安全問題,不僅人民健康備受傷害,國家形象及產品出口機會也大受打擊,很多相關的制度和行政能力都須大幅改革。行政院已提出七大行動方案,但其具體做法和成效仍待更仔細的討論和觀察。先就求償機制來看,政府的想法仍不成熟,不符合依法公平有效行政的原則,也無法滿足人民的期望。政務委員張善政說,惹禍的人一旦被起訴,未來希望有管道將業者部分財產設立專戶,用於賠償,若業者擺爛裝死,「我們有另一套殘忍、比較硬的作法」。這話看起來很有決心,但卻不是建立制度依法行政,而像是江湖上的威脅,實際上成效也可能不大。
成效可能不大的原因之一,是這種「殘忍」或「硬」的作法像是人治而非法治,很多不肖廠商可以規避,甚至出現一些不公平乃至政治力介入的情況。成效可能不大的另一原因,則是這類事件的起訴和賠償判決都可能難符合人民期待的公平賠償及處罰。
最近消基會替消費者就塑化劑毒害事件向37家業者求償25億元,結果一審法院僅判賠120萬元,連衛生福利部長也覺得遺憾。這樣的判決不只無法給受害者合理救濟,也不能嚇阻不肖或不用心的廠商再犯錯。因此政府不能把責任和希望都推給司法。
司法手段有所不足的原因甚多,例如不良食品所造成的傷害可能在很久之後才出現,受害者常不易證明其中的因果關係,而且受害者的總人數雖然很多,但每個人可以求償的金額可能不大而不值得去告,甚至不值得去參加團體訴訟。這是一個公害、資訊不充分,以及公共財的問題,私人的努力及市場機制不易提供合理的賠償,也不易對可能犯錯的廠商產生夠大的阻嚇作用,所以政府應該更積極介入。
政府積極介入的可能方法之一,是建立一個食品安全救濟基金及相關法制,讓這個基金對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廠商收取合理的救濟準備金,並對受害者提供較便利的救濟。而由於許多輕微的受害者可能不自知或難以認定因果關係,以致毒害造成的醫療成本常由全民健保制度承擔,因此這個基金也可對健保提供合理的補償。
目前政府對不法廠商的罰款與上述基金的構想雖有點類似,但實質上仍有很多不同,因此並不宜由罰款的靈活運用就達到上述基金的目的,第一,罰款是要懲罰廠商的惡意行為,而非從事受害者的救濟,因此其金額並非依可能造成的傷害來訂定,像毒澱粉事件七家廠商只被罰6到21萬元,和可能的傷害相距甚遠。
第二,不良食品常是經過不同廠商構成的生產鏈才被消費者吃到,有些用了不當原料的廠商雖聲稱自己也是沒有惡意的受害者,因而可避免鉅額罰金,但它們該負的賠償責任其實很大,若有上述救濟基金的制度,它們就較難逃避責任,也較不會一再犯下用到不當原料的錯。
何況政府各種罰款種類繁多,單就這項要拿來專款專用於救濟恐怕也有爭議。這次食用油事件政府對業者提出了23.1億元的罰款,一開始政府也說不會拿來賠償民眾,民眾向廠商求償仍要走民事訴訟的途徑。
後來行政院江院長雖說要把這筆錢回歸給受害消費者和無辜的通路,但這只是他的決定而非制度。如果不建立制度,例如政府食用油事件,政府扣住較高額罰款,受害者便可得到較多補償,其他如政府只取得幾十萬元罰款的毒澱粉事件,受害者卻求償無門,恐怕也有爭議。
所以上述食品安全救濟基金的相關制度雖然有點複雜,但我們仍希望政府能仔細規劃合理可行的辦法,不要只用人治來解決當前的問題。
via udn最新報導 http://forum.udn.com/forum/NewsLetter/NewsPreview?NewsID=8269879&ch=rss_la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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