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閉的傳統社會裡,任何小事情都有可能引起普遍的恐慌或反感,而成為社會的禁忌。舊約曾經對痲瘋病人充滿莫須有的恐懼,而伊斯蘭教至今仍堅持女性不能讓陌生人看到臉孔。
「男不男,女不女」曾是台灣社會的禁忌,民初很多人無法忍受女人著褲而不著裙,解嚴後很多人仍無法忍受男人留長髮和女人剪短髮,今天則還有人無法忍受男人掛耳環。
堅持男女有別的人,很難找到像樣的理由。男性跟女性的性器官雖然截然不同,但是男性跟女性的第二性徵就不怎麼清楚:有些男性喉結不明顯,有些女性鬍鬚卻滿明顯的,至於胸部是否發達往往不是辨認性別的可靠依據。連男女第二性徵都不是很清楚,又何苦堅持要男女打扮涇渭分明?大乘佛教不執著於男女相、眾生相,法師稱同門女法師「師弟」而非「師妹」,這才是真正的無所偏執。偏偏,就有人堅持要別人在外觀上嚴於男女之別,甚至堅持要女人剔腿毛,「以免讓我看了惡心」。硬要別人改變生理上的事實,不僅蠻橫無理,簡直就是有病。
不只第二性徵經常不清楚,連人的性傾向也遠比我們的想像還更複雜而模糊。近年來科學界對同性戀基本上有幾個共識:⑴同性戀的成因可能是生理性的,也可能是文化性的,確實原因很難確認;⑵同性戀的性傾向並非出於自願的選擇,而且無法被任何已知的方法改變;⑶企圖改變性傾向的「順性治療」沒有真實的療效,卻可能會引起被治療者的憂鬱、自殺,因此美國醫療學會與美國社工學會都禁止其成員從事前述的「治療」。此外,最新的研究懷疑同性戀跟粒腺體的遺傳行為有關,也可能跟懷胎期間子宮內的荷爾蒙分泌有關。因此,有些同性戀者在出生前腦部的生理特質可能已經改變,而使他(她)長大後注定會是同性戀。
面對這些事實,我們還有什麼理由不接受同性戀?
連無知的古代社會都不見得會排斥同性戀:舊約把同性性行為看成是一種罪,但史學家羅賓.奧斯本卻說孌童戀是「古希臘光榮文化的一部分」,而中國傳統社會則以曖昧的態度對待男性的同性性行為。
有些同性戀者的家長無法接受同性戀,要求孩子接受治療,或隱藏性傾向。他們大概沒想到:自己正在逼孩子走投無路。我的一個朋友因為怕被人發現他是同性戀,壓力大到精神崩潰,住進精神療養院,差點自殺。同性戀的性傾向是無法改的,而人的觀念是可以調整的;假如我們可以接受女人穿長褲,男人留長髮,為什麼要逼孩子自殺而不試著接受他的性傾向?
長老教會曾發表《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主張:「聖經裡面提到同性性行為的一些經文,雖然常被用來譴責同性戀,今日聖經學者大都認為這種引用是錯誤或難以令人信服的詮釋。」但是仍有些基督徒掩飾教徒身分,以醫師、哲學教授等身分對同性戀公開撻伐,甚至散播不實的消息,製造社會的恐慌。這些人的作為不但違背專業倫理,甚至可能沒資格自稱為基督的門徒。耶穌以他的愛打破了摩西的禁忌,教導基督徒去為痲瘋病人服務;真正效法基督精神的人,是應該用愛去接納同性戀?還是在公開場合對他們無休止地迫害?
(作者為劍橋大學工程博士,清大榮譽退休教授)
via udn發燒新聞 http://forum.udn.com/forum/NewsLetter/NewsPreview?NewsID=8319975&ch=rss_mostpopu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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