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6日 星期六

基隆市公務員酒駕 不等判刑先記過


基隆市政府為了杜絕市府所屬機關員工、學校教職員酒駕,訂出新的懲處標準表,新的標準比以前嚴格許多,酒精濃度0.4毫克以上就記一大過,而且不用等判刑確定,如果酒駕肇事,只要被認定情節嚴重者,就可馬上依「考績法」辦理一次記兩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人事處表示,適用對象包括市府所屬公務人員、約聘雇人員、臨時人員、技工、工友、教職員。酒駕未肇事時,人事處依警方測得的酒精濃度多寡做為情節輕重判斷,0.01到0.14毫克記申誡兩次,0.15到0.24毫克記過一次,0.25到0.39毫克記過兩次。


濃度0.4毫克以上就記一大過,不依指示停車受檢測或拒絕酒測記過一次,5年內第二次以上酒駕累犯,依情節記過一次到記一大過。


但如果酒駕肇事,依情節從記過一次到記一大過,但如果情節嚴重,如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嚴重影響市府聲譽者,市府得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並予停職;並得辦理一次記兩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如果被警察機關查獲酒駕,未在1周內主動通報所屬人事單位者,均先加記申誡兩次,再依標準表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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