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名嘴爆料 沒舉證踩線了


「將未經查證的私下聊天內容,拿來作為公開指控的材料。」前國安會副秘書長張榮豐這句話清楚道出,建立一條合乎法律和職業規範的爆料行為是多麼重要。


爆料是指向公眾揭發他人可疑罪行的行為。其價值和英文whistle blowing的揭密舉報相同,有揭發不法、舉報不公和檢舉不義的功能。各國普遍對舉報者採嚴密的法律保護,即在肯定爆料的舉報功能。


但爆料不能橫遭濫用,正如美國《檢舉者保護法案》規定,它要舉報人「自認為能夠證明舉報的物件實施違反法律、法規、條例的行為,以及存在重大的管理錯誤、巨額資金浪費、濫用權力,或者被舉報人具有可能對公共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的行為」。重點在於「自認為能夠證明」,即規定爆料必須經一定程序的查證。


爆料行為的漏洞在於,現行法律對訴訟行為明確規定「誰提告,誰舉證」,刑法對爆料卻網開一面。該法第三一一條對妨礙名譽罪設有特別阻卻違法事由,此一維護善意發表意見自由的意旨,尤其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採取寬鬆認定,造成爆料者舉證責任的邊界不清,被爆料者反而身陷百口莫辯的不平情境。


爆料當道,短期而言,固然只是黑函現象的表面氾濫,但如果它沒有邊界的猖行,長期而言,卻是國家社會和諧發展之病。行政立法機關應加強修定相關法律責任,新聞媒體更應善盡查證及平衡報導的職業倫理職責,共同促使爆料正面功能有效發揮,同時避免橫遭濫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