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胡姓男子2013年7月12日開車在桃園縣大溪區街道右轉時與直行機車碰撞,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並測繪肇事圖。十天後胡接到警方告發他違規,罰款三千元。
胡不服挨罰,提出行政訴訟指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有「當場舉發」和「逕行舉發」兩種方式,當天警方曾經到場處理,沒有不能當場開告發單或不宜攔車須以逕行舉發方式告發違規,主張告發無效。
新竹監理站反駁,警方雖到場處理,但未釐清肇事責任前,無法當場開告發單,後來認定胡姓男子開車右轉時違規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致肇禍才開罰單,屬於警方「職權舉發」,主張告發有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除了明定的當場舉發和逕行舉發,是否容許職權舉發,該院法官有正反兩派看法,相持不決,日前判決將本案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以做出統一裁判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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