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3日 星期一

委託買賣不動產 服務費可商議



2015-03-24 09:44:19 中央社 雲林縣24日電



委託仲介業者買賣不動產,服務費怎麼算,雲林縣政府表示,應多比較各家專業程度等,視情況可商議成交總額6%以內服務費。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指出,民眾委託房仲業者買賣房屋時,要先了解房仲業完成仲介買賣後,必須支付的仲介服務費用,再考量是否簽訂委託銷售或委託承購契約。


地政處指出,依照內政部規定,房仲業者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不動產實際成交金額6%。


但是,6%是最高上限,並非內政部規定的固定收費比率,內政部也沒規定房仲業應向賣方或買方各收4%、2%,地政處建議,買賣雙方可以在實際成交金額6%的範圍內,與房仲業商議服務費。


地政處表示,若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向買賣一方或雙方,收取服務費總額超過實際成交金額6%,經業者所在地縣市政府查明屬實,要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另外,主管機關還可對房仲業處罰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經紀人員6個月以上、3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


地政處提醒,為保障民眾權益,委託房仲業者買賣房屋,應多比較各家業者提供的服務內容、專業程度及支付服務費方式等,視實際情況在成交額6%以內,商議服務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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