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購買「虛擬貨物」,價值超過新台幣3,000元,要繳稅。
財政部提醒消費者,透過網路平臺購物,單筆支付款項金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說,一般而言,個人買家向國內業者或外國業者在臺分公司,購買例如電子書、線上音樂、App、遊戲寶物等虛擬商品,由「賣方」負擔繳納營業稅義務。
但若是外國業者在臺沒有分支機構,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上時,就要改由「買方」負擔繳納營業稅的義務。
via udn最新報導 http://forum.udn.com/forum/NewsLetter/NewsPreview?NewsID=8057892&ch=rss_la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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