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

檢舉獎金按20%分離課稅 免合併申報



2015-02-25 22:25:05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告發或檢舉獎金時,應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並在次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指出,由於檢舉獎金屬於分離課稅所得,檢舉人受領告發或檢舉獎金,可以免合併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其已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