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告發或檢舉獎金時,應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並在次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指出,由於檢舉獎金屬於分離課稅所得,檢舉人受領告發或檢舉獎金,可以免合併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其已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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