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0日 星期四

新聞眼/撞府案坐輪椅免羈押? 恐群起效尤


張德正駕車衝撞總統府案,台北地院兩度駁回聲押,理由均是沒有逃亡之虞,其實考量是否可能逃亡應採「經驗法則」,若認為「坐輪椅」就不會落跑,跟社會大眾的經驗顯有落差,況且羈押可確保期間不再犯,法院有責任保障人民安全,難保張德正不會又一時衝動,若產生模仿效應,恐承受不起昂貴代價。


張德正寄給電視媒體的自白書,透露「如果沒有死,…沒關係,不管出來是幾歲,也許我會變成惡魔,…,惡魔不會避開尖峰的時段,會直直往前衝,不會找人少的時間,沒聯結車駕照沒關係,會爆炸的東西,是可以合成的,用走路的到總統府,…」等語,顯示犯罪有反覆實施可能,若張德正成為自由之身,可合理懷疑可能再犯。


法官根據醫囑「不宜站立及劇烈運動和突然改變身體姿勢」,認為親友不致於冒著脊椎受創風險移動他,從而推斷無逃亡之虞,有違一般民眾的經驗法則,令人質疑既然可出院自由活動,當然存在逃亡的風險,因此受傷坐輪椅跟不會逃亡,兩者就沒有必然關聯。


張德正涉嫌犯下社會矚目重罪,羈押目的是確保不再犯、按時出庭,這件大案全台都在看,此例一開,最怕群起效尤!這種自殺式的「恐怖行動」,以犧牲自己為手段,受傷在所難免,若以身體狀況為由就可逃避羈押,對犯罪者再無嚇組力,若未來發生更嚴重的攻擊、執行者受更大的傷,若可從羈押庭全身而退,司法威嚴何在?


儘管張德正對自身官司不滿,但司法有其正當救濟管道,「委屈」不能合理化任何形式的暴力,放任張德正在外如同「不定時炸彈」,等於變相鼓勵更多的「張德正」前仆後繼,法院是替人民服務,必須保障社會和諧,裁定責付不止不符合社會期待,恐怕已對社會產生負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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